今年以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等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凌某日化用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天科染发膏 自然黑)案
杨凌某日化用品店经营的批号为2022031801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在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3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2022s0141)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批号为2022031801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已全部销售,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天科染发膏 自然黑)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杨凌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收到12315中心转来的杨凌某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杨凌某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举报人吴某某举报杨凌某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某某倍特骆驼奶粉在宣传时使用曾获得“cctv7品质认证”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宣传,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经及时对网站的内容进行了更改并删除。
案例三:杨凌某某自选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
2022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杨凌某某自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为食品经营超市,店内经营有医用防护口罩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10盒(50片/盒)批号为22090601,标识生产企业为河南省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口罩;4盒(20人份/盒)批号为p202212017,标识生产企业为河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和24支(型号:a-3)批号为20221125,标识生产企业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采样拭子,现场检查时该店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没款合计:10066元。
案例四;杨凌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举报人举报杨凌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淘宝电商平台的“甘某园旗舰店”销售商品时存在涉嫌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核实,该公司在淘宝电商平台销售苹果时,在快递箱存有“好评返现”宣传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队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予以改正,并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